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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緝私條例所稱經營私運貨物之涵義

會議日期 67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核釋緝私條例所稱經營私運貨物之涵義

函釋全文

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所稱「經營私運貨物者」,係指雖未有直接從事擔任私運貨物進出口之行為,惟實際上居於經營、策劃或出資之地位,主使他人從事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者而言,但不包括收買或代銷私貨者在內。單純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如未有上述經營私運貨物情事,縱以此為常業,仍屬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2項所指稱之對象,惟可依同條例第45條規定,加重科處罰鍰。(財政部67/05/06台財關第14736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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