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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進口夾藏物品如實際貨主與進口商不同時如何處罰釋示

會議日期 84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廠商進口夾藏物品如實際貨主與進口商不同時如何處罰釋示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夾藏管制物品或其他准許進口類物品,其進口人與實際貨主不同時,對出借牌照之不知情進口商,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內所夾藏之物品類別,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第36條第1項或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而對幕後走私之實際貨主則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說明:二、為有效遏止不肖廠商及私梟取巧借用他人進口商牌照虛報貨物進口,以逃避受罰,對不知情之進口人違反真實申報義務及知情之幕後走私實際貨主,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所夾藏之物品為管制物品或准許進口類物品,分別依適當之法條予以論處,以昭公允。(財政部84/05/09台財關第840175936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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