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人進口自用舊車未報明選擇性附件免罰如屬代理商貿易商進口者則應依法處罰
要旨
私人進口自用舊車未報明選擇性附件免罰如屬代理商貿易商進口者則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所報進口汽車貨主僅未報明其選擇性附件,如何處分一案,准照所擬方案3方式辦理。(財政部69/03/14台財關第12865號函)附件:海關總稅務司署68年12月20日台部驗第1491號函處理方案3種,方案1:不論對象,就漏未申報選擇性附件,僅予增估稅放,免予依海關緝私條例及貨物稅條例處罰。方案2:不論對象,僅就該未申報之選擇性附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貨物稅條例第18條第1項第5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2條第3款)規定處罰,而不及於整體汽車。方案3:私人進口自用舊車,比照處理進口行李方式,如未報明選擇性附件,僅予增估而予免罰;如屬汽車代理商或貿易商進口而未予報明者,則分別依方案2規定論處。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