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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運貨物進出口虛報數量逾5%者按虛報數之全額論處

會議日期 71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報運貨物進出口虛報數量逾5%者按虛報數之全額論處

函釋全文

報運貨物進出口而有虛報數(重)量及以不正當方法申請沖退稅之案件,如其誤差超過5%(或國家標準)者,應一律依章就虛報(或誤差)部分全額論處,毋須再行扣除5%(或國家標準)之寬容量。(財政部71/07/19台財關第19131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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