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木板條等逾申報數量20%以上者就虛報之全額論處
要旨
進口木板條等逾申報數量20%以上者就虛報之全額論處
函釋全文
報運進口木板條及木材薄片如超過申報材積數量在20%以上者,應就虛報部分全額論處,毋須再行扣除20%之寬容量。(財政部72/10/26台財關第26024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木板條等逾申報數量20%以上者就虛報之全額論處
報運進口木板條及木材薄片如超過申報材積數量在20%以上者,應就虛報部分全額論處,毋須再行扣除20%之寬容量。(財政部72/10/26台財關第26024號函)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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