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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或免驗放行申請退關與原申報不符者依法處分

會議日期 72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或免驗放行申請退關與原申報不符者依法處分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貨物出口,經海關查驗或抽中免驗放行後,因故未能裝船申請退關出倉案件,如經關複驗或查驗發現與原申報不符,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說明:二、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3、4項處罰之前提要件,以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不法情事者為已足;又依「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50條(編者註:現行「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2條,且文字已有修正)前段規定:「已退關之出口貨物,如存放聯鎖倉庫迄未搬動者,重報出口時,得驗憑已註銷裝貨單,准免複驗。」則已退關之出口貨物,如有虛報不法情事,並非絕不可能發生冒沖退稅情形。換言之,如重報出口並經准免複驗,即有可能發生冒沖退稅之結果。本案貨物既已正式向海關遞送報單,申請報運出口,並經海關查驗發現有虛報不法情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三、至存倉之出口貨物,如未經報關者,以其根本無報運之行為,縱經發現存倉貨物與裝箱單不符,除另經查明有掉包或其他不法情事者外,現行海關緝私條例尚無處罰之規定。(財政部72/08/26台財關第22761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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