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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所得外匯雖低於使用進口原料總價如專案申請沖退稅者仍可能溢沖退稅而得依法處罰

會議日期 73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外銷所得外匯雖低於使用進口原料總價如專案申請沖退稅者仍可能溢沖退稅而得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查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應以有發生溢額或冒沖退稅額之可能為前提。本案甲公司於73年2月9日委由乙公司向高雄關報運出口黃牛榔皮尼龍布面運動鞋乙批計26,838雙時,既經該關查獲涉嫌虛報黏扣帶之使用量,雖其外銷所得外匯(FOB)低於其使用進口原料(黏扣帶、皮革)之總價(CIF),惟廠商亦可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3條第1項第1~4款(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專案申請沖退稅,故仍有發生溢額沖退稅額之可能,應查明事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處罰。(財政部73/05/30台財關第17832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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