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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人委由知情報關行虛報貨物進口所涉刑責釋疑

要旨

進口人委由知情報關行虛報貨物進口所涉刑責釋疑

函釋全文

函送法務部對於進口人委由知情報關行虛報貨物進口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罪責之法律意見。(財政部75/07/28台財關第7561539號函)附件:法務部75年7月17日法75檢字第8563號函主旨:貴處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處74年度法律問題座談會第7案法律問題乙案。說明:關於第7案法律問題核復如次:(一)關於報關行部分:參照司法院31年院字第2394號解釋及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例意旨,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而言,是否為一般人所能作成,在所不問。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丙說為當。本部72年2月9日法72檢字第1455號函說明三與此不同之見解,即日起不再適用。(二)某甲部分:某甲雖非從事報關業務之人,惟其委由知情報關行為進口貨物之不實之申報,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報關行之行為人成立同法第215條之共犯。其餘部分,不成立犯罪。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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