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紙張型態之大陸竹漿打洞後准按竹漿稅放否則應處罰
要旨
進口紙張型態之大陸竹漿打洞後准按竹漿稅放否則應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關於廠商報運進口紙張型態之大陸產竹漿,擬規定一律由進口人於國外打洞後方准按竹漿稅放,否則即按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論處,並公告週知乙案。說明:一、依據經濟部80年10月24日經(80)貿055628號函辦理。二、關於紙張型態之大陸產竹漿進口處理方式,請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有關規定及經濟部前開號函逕依職權辦理。(財政部80/11/19台財關第800437083號函)附件:經濟部80年10月14日經(80)貿055628號函主旨:關於廠商報運進口紙張型態之大陸產竹漿,貴部關稅總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擬規定一律由進口人於國外打洞後,方准按竹漿稅放,否則即按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論處並公告週知乙案,本部敬表同意。說明:二、查本部77年8月5日公告大陸造紙用紙漿間接進口,已言明其為造紙用途,而紙張型態之竹漿已近似紙張,故為維持開放初衷,應予打洞按竹漿稅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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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