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客家委員會令: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3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三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三、
獎項類別:
(一)
終身貢獻獎:致力於客家事務二十五年以上,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其成就為社會所公認者。
(二)
傑出成就獎:對客家事務推展卓有成效之個人或國內民間團體,分「綜合發展類」、「藝術文化類」及「公共推廣類」。但為表彰客家女性及青年,必要時得增設「傑出女性類」及「傑出青年類」。
(三)
特別貢獻獎:對客籍人士於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卓越貢獻或成就,且獲頒殊榮獎項,並因其成就帶動客家族群整體聲望之提升及各界對客家文化、語言之關注。
七、
評審方式:
本獎評審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其評審委員會之設置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初審:
參選者資料送達本會後,由本會工作小組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以作為複審委員會評核之依據;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
複審:
1、
傑出成就獎審核:
(1)
複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擔任之,負責主持本獎項各類別評選後之整合會議。另依獎項類別各置分組審查委員五人,其中外聘委員三人由專業人士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並以其中一人擔任分組召集人,並得擔任二類以上之分組審查委員。複審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複審委員會之分組審查委員,分別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選出各類組三至九位候選人,送交複審委員會召開整合會議通過後,提報決審委員會。
2、
終身貢獻獎審核:
(1)
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外聘委員四人由傑出成就獎各獎項類別外聘委員中遴聘擔任之。內聘委員二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擔任之。複審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複審委員就初審提供進入複審程序之參選人資料進行複審,並召開複審委員會議,選出四至六位候選人,提報決審委員會。
(三)
決審:
1、
決審委員會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外聘委員由複審外聘委員擔任,並得視需要另行指派。內聘委員三人由複審召集人及本會主任秘書擔任之。決審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決審委員就複審提供進入決審程序之候選人資料進行審核,並召開決審委員會議,評選出得獎人。
複審、決審之評審程序及標準,由複審、決審委員會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