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4點、第9點規定及第10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附件
署長
彭富源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四、
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其結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前項課業輔導,每週不得逾五日,全學期不得逾八十節,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前二項所定之節,每節為五十分鐘。
九、
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教師鐘點費:每節最高支給六百六十元,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二)
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於收支平衡下,應優先支給教師最高數額之教師鐘點費,且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