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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4點、第9點規定及第10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附件

署長

彭富源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四、

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其結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前項課業輔導,每週不得逾五日,全學期不得逾八十節,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前二項所定之節,每節為五十分鐘。

九、

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教師鐘點費:每節最高支給六百六十元,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二)

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於收支平衡下,應優先支給教師最高數額之教師鐘點費,且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第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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