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動部令:修正「教育部體育署檔案資訊閱覽申請及審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運動部檔案應用申請及審核要點」,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教育部體育署檔案資訊閱覽申請及審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運動部檔案應用申請及審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教育部體育署檔案資訊閱覽申請及審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運動部檔案應用申請及審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運動部檔案應用申請及審核要點」
部長
李洋
運動部檔案應用申請及審核要點修正規定
一、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閱覽、抄錄及複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行政資訊或卷宗證明文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本部指定之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完備者,本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
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應依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本部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完畢後,引導申請人至本部秘書處事務科出納人員處,依規定繳交規費,出納人員應開立規費收據交付申請人。
四、
申請人應由各該業務承辦人員引導至本部檔案閱覽室或其他經本部指定地點閱覽、抄錄或複製,並受各該業務承辦人員指導及監督。
五、
申請人應配合注意事項如下:
(一)
不得有飲食、吸煙或嚼檳榔及破壞週邊環境整潔之行為。
(二)
對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其他污損行為。
(三)
檔案資訊卷宗資料之裝釘,不得拆散。
(四)
不得有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五)
檔案資訊卷宗內資料閱覽、抄錄或複製後,仍照原狀存放。
(六)
不得將檔案攜出本部指定場所。
(七)
不得有其他違反閱覽、抄錄或複製秩序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各該業務承辦人員得當場即時制止其閱覽、抄錄或複製,並通知政風人員或警衛人員協助,依法論處。
六、
申請人有複製檔案資訊之必要者,各該業務承辦人員應全程陪同並指導操作;因使用操作不當致機器故障毀損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
申請人於檔案資訊卷宗資料閱覽、抄錄或複製完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員;經業務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應將身分證明文件歸還申請人,並辦理檔案歸還作業。
八、
本部所屬機關辦理檔案應用之申請及審核,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運動部檔案應用申請及審核要點第二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