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8月17日金管證二字第0950129591號等5則令,自即日生效
要旨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一二九五九一號令、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一五三六○一號令、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一一六二一號令、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二九八三○號令及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一三一○二八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一二九五九一號令、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一五三六○一號令、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一一六二一號令、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二九八三○號令及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一三一○二八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