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部公告: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一、
自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但所載廢棄物經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焚化處理,並保存證明資料一年者,不在此限。
二、
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部長
陳駿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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