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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部公告: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一、

自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但所載廢棄物經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焚化處理,並保存證明資料一年者,不在此限。

二、

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部長

陳駿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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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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