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僑務委員會令:修正「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4條附件3、第5條附件4
要旨
修正「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四條附件三、第五條附件四。
修正「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四條附件三、第五條附件四。
附修正「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四條附件三、第五條附件四
委員長
徐佳青 公出
副委員長
李妍慧 代行
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四條附件三、第五條附件四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四條附件三及第五條附件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