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503504920 號
要旨
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於董事任期屆滿前,提前改選董事,原任董事任期提前終了,次屆董事任期提前開始之情形,如決議內容違反捐助章程,則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
主旨
貴部函詢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前,提前改選董事疑義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5 年 6 月 9 日經授商字第 1150067045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之董事會係採屆期制,財團法人董事任期,應依其捐助章程定之,惟不得逾 4 年(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8 條第 1項第 4 款及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另如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捐助章程,則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本法第 30 條規定參照),合先敘明。三、有關來函所述財團法人董事會於當屆董事任期結束前提前改選董事,並決議原任董事任期提前終了,次屆董事任期提前開始之情形,參照上開說明,該董事會之決議似將造成原任董事任期與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 6 條第 1 項所定董事任期 4 年之規定不相符,爰主管機關得依前揭本法第 30 條規定予以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惟因案涉貴部就個案事實調查及認定權責,宜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