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規定,自116年1月1日生效
要旨
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彭金隆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
銷售文件管理及定期通知機制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簡介、建議書等銷售文件應確實執行下列資訊揭露事項:
(一)
應列示「本保險單為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主要提供保險保障,並非銀行存款或其替代商品。本保險單之宣告利率並非固定或保證利率,且因有收取附加費用,所以本保險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相關保單利益係以所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之金額作為計算基礎,致初始的保單價值會低於所繳保險費,解約金有可能低於所繳保險費,投保前請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建議書列舉之情境假設及後果,確實了解商品特性與風險,審慎評估是否投保」。
(二)
應揭露事項:
1、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建議書應將保證給付項目及依利率變動調整值計算之非保證給付項目須分開表達,供要保人參考。
2、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銷售文件,應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附件三所列方式揭露依被保險人性別,以至少三個主要年齡層之代表年齡計算之數值。
3、
保單利益示範說明:
(1)
所有陳述及圖表均應公平合理表達,不得有誤導要保人之情事。
(2)
建議書應依下列規定列示不同宣告利率之情境假設:
甲、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招攬時保單宣告利率及保單宣告利率等於預定利率之情境。
乙、
利率變動型即期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保險、萬能人壽保險:招攬時保單宣告利率及保單宣告利率為零之情境。
(3)
建議書應以表格方式列示各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利益,前述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甲、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a)累計保險費;(b)身故給付、生存或滿期給付、解約金等保證給付金額;(c)利率變動調整值計算之相關非保證給付金額等。
乙、
利率變動型即期年金保險:(a)躉繳保險費;(b)附加費用;(c)年金金額等。
丙、
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保險:(a)累計保險費;(b)附加費用;(c)保單價值;(d)解約金等。
丁、
萬能人壽保險:(a)累計保險費;(b)保費費用;(c)保險成本;(d)身故給付;(e)解約金等。
4、
建議書上應一式兩份,且應載明下列文字,並由要保人詳閱瞭解後簽名及簽署日期,並於投保受理時附於要保書;但以網路投保本商品者,應於投保過程中提供要保人確實審閱,以取代銷售人員告知:
(1)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本人已了解宣告利率非固定或保證利率,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當宣告利率等於或小於保單預定利率時,相關非保證給付金額為零。」。
(2)
利率變動型即期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保險、萬能人壽保險:「本人已了解宣告利率非固定或保證利率,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且在最極端的情況下,保單宣告利率可能為零。」。
人身保險業辦理保單重要資訊之定期通知,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
自保險單訂約之日起,每保單年度應以紙本、簡訊、電子郵件、行動應用程式推播或其他與要保人約定之方式擇一提供保單重要資訊予要保人。
(二)
前款保單重要資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保單基本資料,包括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單號碼、保險單生效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姓名、保險金額。
2、
保單適用之宣告利率及適用期間。
3、
本年度已產生之增值回饋分享金金額及處理方式(採現金給付、抵繳保險費、儲存生息、購買繳清保額或其他方式)。
4、
解約金。
八、
人身保險業應將本應注意事項之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