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部公告: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遠洋漁業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遠洋漁業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新增韓國指定1艘船舶KCG 3018於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執行公海登檢任務。
部長
陳駿季
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