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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部公告: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農業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遠洋漁業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遠洋漁業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新增韓國指定1艘船舶KCG 3018於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執行公海登檢任務。

部長

陳駿季

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業部公告: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自即日生效由農業部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