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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洋委員會令:訂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訂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訂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附「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主任委員

管碧玲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

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

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

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

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董事及第三項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三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海委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四條

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五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海委會應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六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海委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七條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海委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

死亡、辭職或遭解聘。

二、

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第八條

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海委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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