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令:訂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推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推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推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推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作業要點」
處長
張順發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推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作業要點
一、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健全推動之指標保育物種棲地完整性,鼓勵園區及周緣地區居民共同參與生態友善棲地營造,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之國家公園資源永續保育利用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園及周緣地區友善耕作之農民(含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權利人),申請執行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且有本處推動之指標保育物種棲息並經本處審核通過者,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三、
本要點之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係指申請人配合執行下列各級工作事項:
(一)
第一級
將土地提供本處進行地形、水文、植生改善等棲地營造措施,以健全推動之指標保育物種棲地或生存為主要用途者。
(二)
第二級
1、
取得綠色保育標章或濕地標章認證;配合本處規定,使用友善資材與農害防治方法及用藥標準。
2、
維持推動之指標保育物種適合之農地湛水時間、植栽面積及植披覆蓋度。
四、
申請人應於本處指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文件無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一)
國民身分證或機構團體登記證等影本及其存款簿封面影本。
(二)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籍謄本;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認養或租賃等契約書影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五、
每案申請之土地面積至少零點零一公頃以上,且申請之土地實際使用範圍須相連,不受建築物、道路或水泥鋪面等阻隔;同一地號以一案計算,申請人可依地號不同分別提出申請。
六、
申請案件由本處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核團隊依下列程序審查之,並作為本處獎勵與否及優先序位之依據:
(一)
申請資料書面審查:含申請資料比對、土地使用管制法規查核,並依據意願度、組織力及生態力等進行綜合評估。
(二)
執行狀況實地勘查:第二級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申請人須預先規劃作業期間,接受審核團隊現地勘查。申請人須配合本處相關查驗作業,得自行提供農作物檢驗及指標保育物種利用證明,或配合送檢或調查,送檢費用由本處支出。
七、
獎勵給付方式:
(一)
符合第一級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者,每年每案核發新臺幣六萬元。
(二)
符合第二級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者,由審核團隊每二季核驗棲地狀態,通過核驗者,每年每案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八、
本處對各項獎勵案件,得隨時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評估效益。如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者,本處將撤銷或廢止原給付處分,當年度所領取獎勵金得視情況收回。
九、
領取本獎勵者,不得放養家犬(貓)及餵養遊蕩犬(貓),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撤銷當年度申請資格並須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十、
受獎勵者應檢具領款收據,送本處審核並辦理撥款核銷。
十一、
本處得視經費額度及核心地點調整獎勵案件數。經審核團隊審認無具體生態效益者,本處得暫停受理後續年度之申請。
十二、
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須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二),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二)
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推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