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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4條、第7條之1條文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之一。

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之一。

附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之一

部長

鄭英耀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三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

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

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

組長、副組長:

(一)

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優先由職員專任或兼任,或由教師兼任。

(二)

學校三十七班以上者,置副組長若干人,由教師兼任;其配置基準及人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

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至四十班者,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

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

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

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十、

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

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六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

第四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

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

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

組長、副組長:

(一)

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優先由職員專任或兼任,或由教師兼任。

(二)

學校二十五班以上者,置副組長若干人,由教師兼任;其配置基準及人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

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

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

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

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十、

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

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二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二。

第七條之一

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已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置職員後,基於人力資源需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人員。

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統籌辦理所轄全部或部分學校之部分業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其指定辦理事項之規模,另增置教師員額,或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人員。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附件(請參見PDF)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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