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第4點、第8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
部長
鄭英耀
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四、
推薦方式: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構)、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以書面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其程序如下:
(一)
績優學校獎:
1、
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部申請,由本部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
非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
績優團體獎:
1、
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由團體、法人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
全國性團體、法人,向本部申請,本部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
個人獎項:由學校、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並推薦後,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第二點第二款第三目個人獎項之終身成就獎,得經本部依第七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團體獎項之績優學校獎,得經本部依第七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於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有推薦案件時,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一)
曾獲個人獎項之終身成就獎,不得再推薦個人獎項。
(二)
曾獲團體獎項、個人獎項之教學傑出獎及活動奉獻獎,自獲表揚年度之次年起五年內不得再推薦同一獎項。
(三)
同一推薦事蹟不得於同一年度推薦本要點各獎項或本部其他獎項;曾得前開獎項者,亦同。
八、
獎勵方式:
(一)
團體獎項:
1、
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2、
績優團體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
個人獎項:
1、
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
活動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3、
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獲獎勵表揚之績優團體及個人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敘獎。
(四)
各獎項經評選小組審議後,得從缺或調整得獎名額。
九、
附則:
(一)
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藝術教育之發展。
(二)
推薦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廣藝術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大宣導全面推廣藝術教育活動之功效。
(三)
參與「績優學校」之推薦者,不得違反常態編班之相關規定。
(四)
得獎後之個人、團體或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依限繳還受領之獎座、獎狀及獎金:
1、
得獎事蹟不實。
2、
違反學術倫理,且情節重大。
3、
違反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
推薦單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團體及個人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