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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訂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計畫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訂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計畫作業要點」

部長

鄭英耀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計畫作業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國際情勢對全球供應鏈與技術分工之衝擊,推動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促進大專校院「研發計畫」與「人才培育」為目標,強化高等教育與產業連結機制,由產學合作共同培育人才,爰依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計畫目標如下:

(一)

研發計畫:結合學術研發與產業實務,協助產業因應國際情勢之前瞻性研發計畫,提升其競爭力與市場應變力,增強供應鏈韌性與國際市場競爭力,以面對國際情勢變局與市場挑戰。

(二)

人才培育:由學校與產業共同規劃符合產業需求之課程與培訓模組及實務教學,導入實務案例與產業趨勢分析,針對全球供應鏈重組及技術發展脈動,培養學生具跨領域整合、創新應變及問題解決等實務應用能力,並提供受產業結構調整影響勞工再培訓課程。

三、

申請資格及條件: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一)

獲本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補助達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

(二)

取得出資者承諾或實際出資五千萬元以上。

出資者得為國內、外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民間團體、非營利組織、校友會或自然人等。

出資者參與本計畫,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無附加條件出資模式:出資者未要求學校履行特定事項,由學校設立講座,並運用本部補助款於與本計畫精神相符之產學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二)

有附加條件出資模式:

1、

出資者指定合作企業:執行內容應符合本計畫宗旨,並由出資者、企業與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書。

2、

出資者指定合作企業為國外企業且特定合作內容者:執行內容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費與國內企業或產業需求具實質連結,如:與國內企業共同研發等,以確保補助資源能回饋並提升我國產業韌性。

前項出資,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單一出資。

(二)

聯合出資:

1、

原則至多五個出資者為限,且每一出資者出資金額原則不得低於一千萬元。

2、

前目個別出資者出資未達一千萬元,且出資總額合計不得低於五千萬元,應提出具體合作模式,包括提供實務場域、技術指導、協同教學師資、研發設備或實習指導能量等規劃,經學校同意並與出資者協議或約定載明辦理方式。

出資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為陸資或具大陸地區官方背景之法人、團體及其附屬機構。

(二)

與學校產學合作執行內容涉及統戰、滲透或不當影響我國教育環境。

四、

學校應於本部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

計畫書。

(二)

出資者承諾或出資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或約定,如合作意向書、三方協議書等。

(三)

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五、

審查方式及重點:

(一)

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審查重點及學校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之合理性核定補助計畫及經費。

(二)

審查重點:

1、

學校應將出資者承諾或實際出資金額,及本部補助經費合計一億元以上,設立「講座」,建立具永續性之產學合作新模式,透過政府與出資者共同投入資源,形成可長期運作之專用資金,並載明「講座」設立目的,包括與校內發展特色、產業鏈結及區域策略之關聯性。

2、

出資運用規劃:出資經費與孳息用途之明確性,及與產業需求之契合度。

3、

管理及監督機制:學校應成立「講座」管理與監督委員會等專責單位,負責計畫決策、運作監督與成效審查,並於校內章則明定其組成及運作規範。

4、

「講座」擴散機制:吸引擴大出資規模或跨產業、國際合作之規劃。

5、

執行方案可行性:包括對應產業變遷之研發計畫、課程共構、師資投入、人才培育與研究應用及其他創新方案等具體規劃。

6、

其他本部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六、

經費來源及用途:

(一)

本部依學校取得出資者承諾或實際出資金額,原則以一比一比例補助學校相對應經費。

(二)

學校應優先支用補助經費,出資經費不予支用,但有孳息時,不在此限。國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私立大學參照前開規定,皆應自訂收支管理規定,明定孳息用途。

(三)

本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補助經費有結餘款時,納入學校專帳滾存,與出資者出資之經費,合計不得低於五千萬元。有動支之必要時,應先經學校「講座」管理與監督委員會等專責單位審議通過,並報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四)

出資來源單次撥付學校之額度不得少於一千萬元,且不得以學校關鍵績效指標(KPI)名義訂定撥付條件。學校運用出資者挹注之經費,除前款規定外,依學校規定或與出資者協議或約定辦理。

(五)

出資者承諾出資未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匯入學校帳戶者,本部得請學校繳回對應之補助經費。

七、

補助經費編列及分配原則:

(一)

採統塊式經費管理,由學校依核定計畫之目標與需求自行分配,並建立校內經費使用原則、收支辦法及程序。

(二)

用途別比例及限制:

1、

資本門以占百分之五、經常門占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學校得依核定計畫內容彈性調整。

2、

資本門經費編列,應具備必要性及與課程實作鏈結之正當性。

八、

補助經費得支用項目:

(一)

人事費與指導費:依學校與產學研發教師簽訂之契約,支給授課鐘點、協同教學、實務研發及參與本計畫各項實習與研究指導等費用;參與本計畫之學校編制內、外教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等,得比照前開支給項目,並依校內規定之支給標準核給。

(二)

課程及教材規劃:共構課程設計、案例與教材編寫、模組化教材教案研發、教學資源建置及聘任教學助理等費用。

(三)

學生實務參與及技能提升:學生擔任教學助理、研究助理之獎助金、薪資、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與提繳勞工退休金(包括離職儲金費用)、參與產業實習、專題製作、場域實作(包括保險費)、跨校工作坊、職能檢定與競賽之相關必要費用及依校內規定辦理之獎助機制等費用。

(四)

專題研究製作:研究計畫主持人之主持費、前瞻議題技術驗證、原型製作、小量試製、技術移轉及法務諮詢等必要費用。

(五)

國內外交流與訪視:與課程或育才直接相關之產學協作會議、產業導入與訪視,國外專家短期來臺之旅費及酬金與國內專家學者之差旅費及酬金,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支給。

(六)

設備及軟硬體:與課程實作或遠距教學直接相關之儀器設備、軟體授權及教學或實驗室空間之必要性改善之設備,學校應列入財產管理清冊。

(七)

行政管理費:包括學校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八)

其他與產學合作、技術應用推動及高階人才培育等符合本計畫推動目標相關事項之費用。

補助經費不得支用項目:

(一)

新建工程、經常性維運性質之修繕經費、建築貸款利息、一般行政事務性設備(如辦公家具或家電)、附屬機構或分校之土地取得及建築設施所需費用、原已獲行政院或本部核定建築工程、自償性建築設施、體育設施及餐飲設施等費用。

(二)

內部場地費(有對外收費,且提供本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各類招生相關費用與招生活動獎助、赴大陸地區旅費及與大陸地區交流之相關支出。

(三)

與本計畫無直接關聯之費用(包括純商業化行銷宣傳)或捐助支出。

(四)

已獲政府相關補助者,不得重複支用同一項目。

人事費支用規定:

(一)

人事費除經本部同意、因政策調薪或法令變動致不敷使用者外,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二)

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

(三)

專、兼任人員之薪資、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與提繳勞工退休金(包括離職儲金費用)等費用,應依相關權益保障規範支應,並覈實報支。

九、

補助經費支用及財產管理:

(一)

學校應設置專帳,記錄補助經費之收支,依核定計畫之用途支用,不得移作他用;屬跨校性計畫者,由申請計畫之學校負責統籌管理及核結等事宜。

(二)

使用補助經費購置之財產應標示補助來源及登錄財產管理系統;報廢或移撥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備查。

(三)

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校內採購規章辦理。

(四)

補助經費有結餘款時,且所送結報經本部審核具有執行成效者,得納入學校校務基金,並持續依計畫內容專款專用,並專帳管理。研發成果收入、違約金收入及衍生收入,亦同。

十、

經費請撥、變更及流用:

(一)

請撥原則:本部採一次撥付學校全額經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得調整撥付期程或方式。

(二)

經費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涉及一級用途別互相流用、補助比率或金額之變更,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2、

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十一、

核結及管考:

(一)

學校應結合校務發展特色及計畫目的,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執行進度與結合學校特色之成果報告及收支情形,向本部辦理結報事宜。

(二)

獲補助學校應建立內部管考機制,必要時,本部得進行訪視或實地查核。

(三)

學校有虛報、不實或違規支用等情事,本部依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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