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部公告:修正「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3點規定,自115年8月1日生效
要旨
修正「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
修正「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修正「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三點。
部長
陳駿季
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三點修正條文
三、
本措施指定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