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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部公告:修正「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3點規定,自115年8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 農業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修正「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

修正「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修正「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三點。

部長

陳駿季

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三點修正條文

三、

本措施指定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業部公告:修正「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第3點規定,自115年8月1日生效由農業部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