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推薦作業要點」第2點、第4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推薦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推薦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推薦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
部長
鄭英耀
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推薦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
晉任基本條件:
(一)
上校階:
1、
中校階停年屆滿,具國軍深造教育指參學資或碩士以上學位者。
2、
高級中等學校中校主任教官一年或大專校院中校生輔組長一年或大專校院中校教官三年或任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文通用職缺(薦任八職等以上)一年或以中校階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年。
3、
最近三年考績應為二年甲等及一年乙上以上,且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應為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項應為乙等以上。
(二)
中校、少校階:
1、
少校、上尉階停年屆滿,並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
2、
最近三年考績應為一年甲等及二年乙上以上,且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應為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項應為乙等以上。
四、
推薦之權責:
(一)
大專校院:由軍訓主管推薦,無軍訓主管之單位由其行政主管推薦,並應以學校正式函文報本部。
(二)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部直轄市、縣(市)聯絡處、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薦。
(三)
本部: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
(四)
本部得依各權責單位、學校之推薦,拔擢合宜人員晉任校級各階職務。
五、
推薦候晉上校階職務:
(一)
推薦侯晉人數:
1、
各大專校院得推薦合於候晉人數之四分之一(得四捨五入);比率未達一人者,得推薦一人。本部再依各大專校院推薦人數總和,依晉任資績分取前四分之一(得四捨五入)推薦。
2、
各單位推薦合於候晉人數之四分之一(得四捨五入);比率未達一人者,得推薦一人。
3、
任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文通用職缺(薦任八職等以上)人員及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借調人員合於候晉資格且任職或借調滿一年者,全數列入推薦候選上校教官名冊。
(二)
推薦候晉考量因素:
1、
主辦或協助本部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有特殊績效者。
2、
擔任現職期間有特殊工作表現,並對學校、單位有具體貢獻者。
3、
學、經歷俱全,得依國軍軍官深造教育選訓用實施規定第拾點預劃派職之向上派職者。
4、
其他足資推薦者。
(三)
建立候晉名冊:各單位、學校之候晉名冊應經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軍訓人評會)或室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排序推薦;推薦時應附個人特別說明、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本部據以送國防部審查合格後,建立候晉名冊。
(四)
遴選及調占上階職務:本部適時擇期統一面試,參酌面試成績及下列原則建立調占上階職務名簿,俟有上校階職缺時,按個人意願與年度晉額,調占並晉任上校階職務:
1、
品德操守。
2、
工作績效。
3、
單位(學校)主管(校長)考核推薦。
4、
榮獲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與前學生軍訓處辦理有關軍訓各項競賽評比績優。
5、
職務歷練。
6、
參與本部重大活動及任務之紀錄。
7、
近三年考績及近五年獎懲紀錄。
8、
人格特質及派職意願。
9、
其他可納入遴選參考之特別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