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客家委員會令: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第1點、第3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
補助範圍:
(一)
成立地方輔導團或駐地工作站等協作團隊。
(二)
客庄區域發展建設:與客家文化傳承、客庄觀光旅遊及特色產業發展相關之公共服務設施建置。
(三)
客庄歷史記憶空間營造:客庄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具人文、歷史、民俗、藝術等價值之傳統建築、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營造;客家重要人物、史蹟之紀念場域修建。
(四)
其他與客庄空間營造相關之工程計畫或前期調查、規劃。
五、
補助原則:
(一)
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
跨年度計畫經本會審定階段性進度及完成期限者,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本會得滾動式檢討修正補助額度。
(三)
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
(四)
補助款不得支用土地與建築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機關之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
(五)
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六)
屬規劃設計或工程施作類之計畫,其基地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物:
1、
國、公有土地或建物,應檢附所有權證明及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文件,使用同意文件有效期間自完工日起原則為五年,但管理機關(構)與使用機關不同者,於國有財產署或公產管理機關(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
私有土地,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授權使用暨所有權人簽署之開放供公共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同意書(或契約)有效期間自完工日起至少五年。
3、
計畫涉及私有建築物修復者:
(1)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老街街屋立面或騎樓改善: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暨所有權人簽署之施工同意書。
(2)
建築物修復再利用: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暨所有權人簽署之開放供公共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同意書(或契約)有效期間自完工日起至少十年。
(3)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經認定對客家聚落景觀、紋理有重要影響之傳統建築,所有權人規劃自行利用該文化資產作為推廣當地客家文化或產業相關用途,但未依前目辦理時,得由所有權人負擔至少百分之三十修復經費,並與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後續用途簽訂契約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案申請補助及執行修復工作。
(4)
客籍人士之生平事蹟或創作已有正式學術研究或經本會完成主題調查者,其受調查研究內容相關之歷史空間,在暫無供公共化使用可能性前,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案辦理緊急加固或搶修。
六、
申請程序: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或本會通知受理期限前完成申請單位提案計畫初審作業,並檢齊彙案資料(格式另訂)報會申請複審。
(二)
未依前款規定申請或逾期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三)
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限期請申請單位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
計畫書未依第五點第七款規定檢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證明及同意文件者,不予錄案審查。
七、
審查作業:
(一)
初審階段: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府內有關業務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
(二)
複審階段: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或中央部會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依據本要點審查項目進行複審。並得邀集提案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承辦單位列席簡報說明計畫內容或辦理實地會勘。
(三)
修正及複核階段:
1、
申請單位應於核定文到二週內,依本會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修正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作業,並檢齊彙案資料報會備查。
3、
未依本會審定意見修正計畫或逾期修正者,本會得逕予撤銷補助。
(四)
計畫應依行政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依規定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
客家委員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一、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補助之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有效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暨本會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三、
管制與追蹤:
(一)
各項受補助計畫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該府重大工程項目,並由研考單位執行計畫列管事宜。
(二)
個案計畫執行期程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於二個月內完成有關之勞務採購招標。
2、
規劃設計暨工程或工程施作類補助案,工程預算書圖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送本會備查,並於本會同意備查後二個月內完成工程採購招標;工程性質特殊,採最低標以外方式招標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工程招標。
3、
地方輔導團、駐地工作站或先期規劃評估類補助案,契約履行期間以一年為限。
4、
規劃設計階段,應於六個月內執行完竣,文化資產修復案件,應於一年內完成規劃設計(含因應計畫);涉及建使照請領之工程,應於九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含請照)。
5、
施工階段應於六個月內執行完竣,文化資產修復或經本會同意之特殊性質案件不在此限。
6、
地方輔導團、駐地工作站或先期評估規劃類計畫應於廠商履約完成後二個月內完成驗收及結案作業,規劃設計暨工程施作類及工程施作類計畫,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者,應於四個月內完成驗收及結案工作;工程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於五個月內完成驗收及結案工作。
7、
計畫逾上開期限,受補助單位應來函說明辦理情形及改善方案,本會得視需要請受補助單位到會專案報告並指示策進方案,未依本會指示辦理者得暫停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撤銷補助。
8、
各階段期程之細部規定及起訖時間計算方式,由本會另訂之。
(三)
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補助後,應依核准計畫所載前款各目之查核點及期程執行,並於各該查核點屆至時,於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內填具實際達成情形。
(四)
受補助單位應於本會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月就計畫辦理情形,於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具計畫執行進度,以權限管理登入線上資訊系統方式於次月十日前進行填報。
(五)
除工程施作類以外補助計畫,應召開期初、期中、期末等各期簡報會議或說明會,邀請學者專家、地方文史工作者、客家社團及社區居民等共同參與,並將會議紀錄副知本會。
(六)
本會指定之重大補助計畫,得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召開期初、期中、期末審查會或其他必要會議,受補助單位及其廠商應配合出席,未配合辦理者,本會得終止或撤銷補助。
六、
獎懲:
(一)
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成效經評比為全年度前百分之十者,本會得函請受補助單位針對相關承辦人員表揚或敘獎,並於評比結果公布後之翌年度,每次本會受理通案或專案計畫提案時,給予該機關提案限額外多一件之提案額度。
(二)
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之實際支付數加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截至六月底止未達全年度百分之四十五者,本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當年度補助額度,並得改以補助其他當年度執行成效良好之受補助單位,以避免執行率偏低及延宕整體計畫執行效益。
(三)
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全年度可支用資本支出預算之實際支付數加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未達全年度百分之九十者,翌年度本會得依下列標準檢討減列補助額度或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1、
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二十。
2、
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三十。
3、
全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翌年度補助金額減列百分之四十。
4、
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翌年度不予編列預算補助。
(四)
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或執行狀況異常,經本會以會議或公文形式通知仍不配合於期限內改善者,本會得視執行情形調整補助額度,必要時,得撤銷補助,並自撤銷補助日起,暫停受理該機關提案半年,經調整或撤銷補助者,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繳回本會核撥之補助經費及孳息部分,業已發生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