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屏東榮民總醫院編制表」;「屏東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自115年7月1日生效
要旨
修正「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屏東榮民總醫院編制表」;「屏東榮民總醫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修正「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屏東榮民總醫院編制表」;「屏東榮民總醫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屏東榮民總醫院編制表」
主任委員
嚴德發
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
內科部,分十一科辦事。
二、
外科部,分九科辦事。
三、
婦女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四、
兒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
急診部,分三科辦事。
六、
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七、
放射線部,分四科辦事。
八、
護理部。
九、
教學研究部,分二科辦事。
十、
醫務企管部,分三組辦事。
十一、
綜合醫學中心,分十三科辦事。
十二、
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三、
癌症防治科。
十四、
藥劑科。
十五、
營養科。
十六、
感染管制室。
十七、
社會工作室。
十八、
職業安全衛生室。
十九、
工務室。
二十、
補給室。
二十一、
總務室。
二十二、
人事室。
二十三、
政風室。
二十四、
主計室。
二十五、
資訊室。
本院龍泉分院之業務,由本院人員派充辦理。
第六條之一
婦女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
婦女健康保健、婦女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
婦科、產科、生殖內分泌、基因醫學、優生保健與其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
其他有關婦女醫學醫療事項。
第六條之二
兒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
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
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兒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
其他有關兒童醫學醫療事項。
第七條
急診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
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
急診內、外科與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
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七條之一
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
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
綜理內外科重症病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重症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
其他有關重症醫學醫療事項。
第七條之二
放射線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
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業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
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十一條
綜合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骨科、心身醫學科、家庭暨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及傳統醫學科等十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
骨科、心身醫學科、家庭暨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及傳統醫學科等十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之醫療及教學業務。
四、
其他有關之醫療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高齡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高齡醫學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
高齡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
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第十四條之一
感染管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感染監視系統之建立、教育、諮詢及研究。
二、
法定與新興傳染病之預防、通報與流行疫情之監視、調查、檢驗、演習、分級動員及訓練。
三、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感染管制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
其他有關感染管制醫療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屏東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參見PDF)
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