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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4點、第11點、第1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四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四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四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局長

王淑芳

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四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四、

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每年申請期間以本局公告為準。

(二)

申請方式:應以掛號郵寄或親自交送(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局申請;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自交送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即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整)送達本局,以收發章戳為憑。本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

十一、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得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

應依本局核定之獲補助設備器材清單確實購置設備器材。

(三)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

(五)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轉讓予他人。

(六)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通知本局監辦及接受本局監督。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七)

獲補助者向第三人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均應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之期日,安排本局審議小組委員至獲補助設備器材安裝地點進行實地勘驗。獲補助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

(九)

獲補助者獲補助金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將獲補助之設備器材出售、轉讓或設定質權,且於前開期間本局派員實地查核時,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之行為。

(十)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金次年起三年內,每年依本局指定期限提供保養人出具之保養獲補助設備器材紀錄及獲補助者出具之獲補助設備器材使用紀錄(應載明設備器材之安裝地點)。

(十一)

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訂後,辦理設備器材相關座談、研習等活動,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本局得派員參加。

(十二)

獲補助電影數位製作設備器材者,應針對獲補助之設備辦理電影產業分享活動或說明會,並於活動前一個月將活動訊息通知本局。

(十三)

獲補助數位戲院雷射放映設備器材者,不受第十一款及前款限制。

(十四)

獲補助者應遵守性別平等、勞工、職業安全衛生、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等相關法令規定、規範;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及執行補助案之主要成員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

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補助金;已領取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

以不當手段影響審議小組評選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有本款第一目或第三目但書之情形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補助金;已領取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但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獲補助者如能提出證明佐證其實際購置之設備器材與本局核定之獲補助設備器材清單雖有部分不同,並不影響原核定購置設備器材整體效益功能者,本局應扣除該不符部分後,依第十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核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核撥。

2、

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履行合約(含已簽約但未於期限內提交補助金撥款申請者)。

3、

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但屬單項或部分購置設備器材之文件、資料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經獲補助者釋明且違約情節非屬重大,經本局認定確屬情節輕微之情形者,本局得扣除該單項或部分設備器材之實際購置金額後,依第十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核撥。

4、

違反前點第九款前段規定,將獲補助之設備器材出售、轉讓或設定質權者。

(三)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至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補助金;已領取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獲補助者之負責人或執行補助案之主要成員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2、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前點第十四款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本點第二款第二目放棄合約情形發生者(含已簽約但未於期限內提交補助金撥款申請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取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其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

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者,本局應按日依補助金上限之百分之一扣減補助金。

(六)

違反前點第九款後段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局人員實地查核者,應依補助契約履行給付。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付未完全履行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違反前點第十款至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履行給付。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付未完全履行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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