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動部令:修正「教育部體育署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 「運動部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教育部體育署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 「運動部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教育部體育署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 「運動部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運動部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
部長
李洋
運動部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特訂定本要點。除檔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業務承辦單位應先行查檢擬歸檔案件已否辦畢,並由業務承辦單位登記桌人員於歸檔前產製歸檔清單送至檔案管理單位;未符合規定者,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單位登記桌補正。
前項歸檔作業方式如下:
(一)
應於公文右下方以阿拉伯數字,由上而下順序編繕頁碼,並於第一頁編寫1/總頁數,雙面列印則將頁碼編寫於外側(即非裝訂邊)。
(二)
案件歸檔以去釘為原則,其有附件併同歸檔者,應註明公文文號及分類號,並以長尾夾夾妥併同送歸檔。
(三)
文稿有2頁以上者應於騎縫處加蓋騎縫章、職名章或簽名。
(四)
填列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五)
附件抽存續辦者,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公文文號,簽奉本部權責長官核准;俟其辦畢後,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歸檔:
(一)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有送出納單位收存之必要者,應依規定送出納單位收存,並以出納單位收據及其照片或影本併同歸檔。
(二)
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
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
易有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三、
歸檔清單記載事項如下:
(一)
公文文號。
(二)
主旨或事由。
(三)
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
媒體類型及數量。
(五)
附件媒體類型及數量。
(六)
附件抽存續辦者,其名稱及應辦畢日期。
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或其他方式儲存之載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者,承辦人員應檢視或以讀取設備確認內容,並於該媒體或外包裝上載明名稱、公文文號、規格及內容概要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
四、
案件辦畢而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奉本部權責長官核准,並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五、
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點收作業,應以案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內容及其頁數,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備查。但歸檔清單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免註記點收日期及簽章。
歸檔清單由檔案管理單位留存,保存年限至少三年。
六、
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業務承辦單位補正,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原因及日期:
(一)
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
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者。
(三)
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或漏會。
(四)
案件未編列公文文號或公文文號有誤者。
(五)
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六)
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
案件逾二頁以上未蓋騎縫章。
(八)
樣張或已作廢契約憑證等文件而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
(九)
案件與歸檔清單登載不符。
(十)
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十一)
案件未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載明事項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自行查明,並簽奉本部權責長官核准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七、
案件有應歸檔而未歸檔者,檔案管理單位應依職權定期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稽催。
前項稽催應製作稽催單,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
主旨。
(二)
公文文號。
(三)
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
稽催日期及應歸檔日期。
八、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權責長官核閱後,知會各業務承辦單位。
九、
借調檔案應由調案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填具調案單(如附件),載明下列事項,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一)
申請人姓名。
(二)
申請人所屬單位。
(三)
申請日期。
(四)
案名或案由。
(五)
年份、檔號及文號。
調案單一次至多借調三件。但各法院或其他機關為辦理訴訟、訴願之必要,且副知檔案管理單位經註記列管者,不在此限。
檔案借調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屬機密檔案者,應於七日內歸還。屆期仍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申請展期,展期以三次為限。展期超過三次而仍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先行歸還,另依規定辦理借調。展期申請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通知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每次展期天數不得超過原借調期限。
採線上調閱方式者,應設定使用權限或藉由線上簽核調案方式辦理,並保留相關調閱紀錄。
十、
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先經其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會受借調檔案之業務承辦主管同意,或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借調之檔案存放地點位於本部以外之庫房者,由檔案管理單位前往調卷,其頻率以每週一次為原則。
檔案借調,依調案單核准範圍為限,且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其借調檔案有裝訂成卷且無法拆卷者,得整卷調取。
本部以外機關借調檔案者,應備函提出申請,並經業務承辦單位簽奉本部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調卷外借;為依法調用者,其備函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
法令依據。
(二)
調用目的(含各該機關辦理案號)。
(三)
調用期間。
前項情形,業務承辦單位應負各該檔案歸還及稽催責任。
十一、
調卷權限如下:
(一)
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得借調業務承辦單位本身全部公文;科長得借調各該科本身全部公文;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有借調承辦公文之必要者,其調案單應經各該科科長或單位主管核准。
(二)
其他單位公文借調者,調案單應先經借調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會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同意或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再送檔案室憑辦調卷。
(三)
機密檔案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十二、
借調檔案有緊急之必要者,得以電話告知檔案管理單位,敘明緊急調卷之原因、借調檔案之年份與檔號或文號及案由或案名,並傳送調案單以利核對,俟檔案送交申請人並經核對無誤後,申請人應將調案單正本交回檔案管理單位。
十三、
還卷作業方式如下:
(一)
檔案管理人員查檢歸還檔案齊全且內容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紀錄上簽註歸還日期。
(二)
機密檔案歸還當時,申請人應於內外封套上,均加蓋密封章或職名章密封,同時加註歸還日期。
十四、
檔案管理單位審核處理方式:
(一)
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核准之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頁數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遞送人員送交申請人逐件清點簽收。
(二)
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單位應作成調案紀錄,確實記載申請人、調案單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應歸還日期及歸還日期。
(三)
業務承辦單位之調案單記載擬借調或調用檔案而有其他單位先行借調使用情形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告知調案單位;其有必要者,檔案管理單位得通知前一申請人儘速歸還。
(四)
前款情形而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有公務急用者,亦得隨時催還。
(五)
檔案借調而逾期未歸還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其經洽催三次而仍不歸還者,應簽奉本部權責長官洽悉處理。
(六)
檔案管理單位對於業務承辦單位歸還檔案,應詳細查檢,其有缺頁或缺件者,應即退回予申請人補全;檔案有破壞、變更、遺失、無法補全或毀損而導致不能修復者,應於調案紀錄註記,簽奉本部權責長官議處;檔案業已歸還者,應速整理完竣,並歸回原位。
(七)
機密檔案有借出者,應由申請人或其單位指定專人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但其屬極機密以上等級檔案者,應由申請人親自為之。
十五、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借調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情事。
(二)
借調之檔案應全部歸還檔案管理單位,不得自行轉借。申請人調職或離職者,亦同。
十六、
本部人員有調職或離職者,人事單位應配合先行通知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
檔案檢調為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尚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規定列為申請人職務移交事項。
十七、
一般民眾或本部人員非因業務需要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之需求者,另依運動部檔案應用申請及審核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
本部所屬機關辦理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運動部檔案歸檔及檢調作業要點第九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