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12點、第1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局長
王淑芳
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二、
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結案、撥付。
(二)
獲補助案應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劃書完成劇本及企劃開發。企劃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四)
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一目及第四款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審查作業。
(五)
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二目指定之期限,將經本局核予建議修正之企劃案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查。
(六)
獲補助者應依第九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金之撥付。
(七)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轉讓他人。
(八)
獲補助者之企畫書內容、劇本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
本局於獲補助案之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且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補助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十一)
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九點規定辦理結案及申請補助金撥付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
獲補助者應遵守勞工、職業安全衛生、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性別平等等相關法令規定、規範;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及執行獲補助案之主要成員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三、
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
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
違反前點第四款、第六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3、
違反前點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予建議修正之企畫案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查。
(三)
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1、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九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3、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4、
獲補助者之負責人或執行獲補助案之主要成員違反前點第十二款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二年至三年內,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或執行獲補助案之主要成員違反前點第十二款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五)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不得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企劃案、劇本申請本局任何獎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