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要點」第13點、第1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局長
王淑芳
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三、
獲各類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申請及獲各類補助資格或受領補助金。
(二)
獲各類補助者之申請案或國片,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獲各類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資格、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或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但經本局許可,獲第一類補助者得變更增加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受委託執國片行銷策略規劃業者;獲第二類補助者得變更增加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者。
(四)
獲第一類補助之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所載受委託執行國片行銷策略規劃工作之事業不得變更。但經本局許可,得變更增加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受委託執行國片行銷策略規劃業者,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受委託執行國片行銷策略規劃業者。
(五)
獲各類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獲補助資格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六)
獲第一類補助者,應依第八點各款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階段之審核。
(七)
獲第一類補助者,應依第八點各款本局指定之期限修改、修正後,再送本局審核。
(八)
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第九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之簽訂。
(九)
獲各類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補助之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執行,並應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變更及執行。
(十)
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本要點及補助合約規定期限及應繳交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
(十一)
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第十點規定之期限,將獲第二類補助之國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十二)
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十三)
獲第二類補助之國片於國內首輪商業映演時,應於其片首或片尾處明示「本片係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或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但於接獲本局核定通知獲第二類補助前,已將獲補助之國片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四)
獲第二類補助者,依補助合約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之全部或一部分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文件正本一份。
(十五)
獲各類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十六)
本局於獲補助案之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各類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前開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且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七)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八)
獲各類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審核、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各類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九)
獲各類補助者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性別平等等相關法令規定、規範;獲各類補助者之負責人及執行各類獲補助案之主要成員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四、
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各類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
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
獲各類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
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
已依前點第八款規定完成補助合約之簽訂後,放棄獲第二類補助資格者。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第二類補助者之事由,致放棄獲第二類補助資格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限制。
3、
違反前點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獲第一類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獲領補助金者,獲第一類補助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
1、
違反前點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
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修改、修正、未再送本局審核或再送本局審核仍未通過者。
3、
經本局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審核未通過者。
(四)
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五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得依違反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或酌減補助金額度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經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
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五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或第十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應由本局視違反情節輕重,酌減補助金額度或要求前開獲補助者給付本局賠償金。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獲第二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或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七)
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七款規定,相關補助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獲第二類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九款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依違反情節輕重,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或酌減補助金額度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經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年度起二年至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各類補助者之負責人或執行各類獲補助案之主要成員違反前點第十九款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