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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4點規定,自115年8月1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

部長

鄭英耀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

補貼方式:

(一)

補貼一般學生身分每名一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以下簡稱經濟弱勢生)及現役軍人子女身分每名一學期七千元。

(二)

入住學校學生宿舍婚育房型者,其補貼金額除前款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一房補貼一名學生為限:

1、

結婚未逾二年且未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加碼補貼百分之五十。

2、

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者,加碼補貼百分之百;每增加未成年子女一人,再加碼補貼百分之五十。

(三)

前二款學校住宿費用低於補貼費用者,補貼費用與其住宿費用相同。

(四)

一般學生不須向學校申請,由學校自動扣減住宿費;經濟弱勢生、現役軍人子女及有第二款規定加碼補助情事之學生,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學校查核。

(五)

住宿週數依每學期住宿學生入住週數計算,學生中途退宿超過二週未有學生遞補,學校應依實際住宿週數,按比例繳回本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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