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4點規定,自115年8月1日生效
要旨
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
部長
鄭英耀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
補貼方式:
(一)
補貼一般學生身分每名一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以下簡稱經濟弱勢生)及現役軍人子女身分每名一學期七千元。
(二)
入住學校學生宿舍婚育房型者,其補貼金額除前款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一房補貼一名學生為限:
1、
結婚未逾二年且未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加碼補貼百分之五十。
2、
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者,加碼補貼百分之百;每增加未成年子女一人,再加碼補貼百分之五十。
(三)
前二款學校住宿費用低於補貼費用者,補貼費用與其住宿費用相同。
(四)
一般學生不須向學校申請,由學校自動扣減住宿費;經濟弱勢生、現役軍人子女及有第二款規定加碼補助情事之學生,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學校查核。
(五)
住宿週數依每學期住宿學生入住週數計算,學生中途退宿超過二週未有學生遞補,學校應依實際住宿週數,按比例繳回本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