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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50500994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為落實「無紙化」及「電子法院」等目標,請轉知所屬法官,於合理範圍內同意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庭執行職務時,可允許其於法庭內使用手機、平版電腦、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惟仍需適時提醒遵守法庭禁止錄音、錄影之相關規定

主旨

為落實本院「法庭數位科技化」政策,請轉知所屬法官,於合理範圍內同意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庭執行職務時,可使用手機、平版電腦、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查閱庭期、查找卷證及即時筆記,必要時,並適時提醒遵守法庭禁止錄音、錄影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為落實「無紙化」及「電子法院(e-Court) 」等目標,本院近年積極鼓勵訴訟程序電子化及電子卷證之普及應用。鑑於實務運作上,多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採用電子卷證執行職務,允許其於法庭內使用手機、平版電腦、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查閱庭期行事曆、查找電子卷證及即時筆記,確有利於提升審理效率及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二、為兼顧法庭秩序及避免發生未經許可自行錄音、錄影之情事,必要時,法官得適時提醒仍應遵守法庭禁止錄音、錄影之相關規定。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建置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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