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自115年8月1日生效
要旨
訂定「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
訂定「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
精神衛生法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對於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實施強制鑑定,符合下列緊急或特殊情形者,得以聲音或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為之:
一、
傳染病流行疫區內,或有感染控制必要。
二、
災害事件、交通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指定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以下稱指定專科醫師)無法到場實施強制鑑定。
三、
離島或偏遠地區,無指定專科醫師得以到場實施強制鑑定。
四、
非屬離島或偏遠地區,僅有一位指定專科醫師。
部長
石崇良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