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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自115年8月1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訂定「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

訂定「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

精神衛生法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對於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實施強制鑑定,符合下列緊急或特殊情形者,得以聲音或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為之:

一、

傳染病流行疫區內,或有感染控制必要。

二、

災害事件、交通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指定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以下稱指定專科醫師)無法到場實施強制鑑定。

三、

離島或偏遠地區,無指定專科醫師得以到場實施強制鑑定。

四、

非屬離島或偏遠地區,僅有一位指定專科醫師。

部長

石崇良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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