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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及第11點附表,除第6點第2款自115年7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六點及第十一點附表,除第六點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六點及第十一點附表,除第六點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六點及第十一點附表

部長

鄭英耀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

學校向學生收取家長會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家長會費: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以學生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

課業輔導費: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學校得於學期中或寒假、暑假辦理課業輔導,並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

(三)

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1、

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以支用班級教室之冷氣電費、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二項費用為原則。

2、

前目冷氣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冷氣之基本電費、流動電費及超約附加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3、

第一目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每班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九千元。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4、

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裝設冷氣設備之教學場所,屬學校基本設施,不得向學生收取其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十一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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