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部公告: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一、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
二、
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表中增列芬蘭。
部長
陳駿季
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