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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部公告: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農業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一、

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

二、

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表中增列芬蘭。

部長

陳駿季

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業部公告: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由農業部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