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僑務委員會令:修正「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第4點、第7點規定及第8點附件4、附件5、第9點附件9、附件10、「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績優補助須知」部分規定及第9點附件4,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附件四、附件五、第九點附件九、附件十、「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績優補助須知」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附件四、附件五、第九點附件九、附件十、「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績優補助須知」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附件四、附件五、第九點附件九、附件十、「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績優補助須知」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四
委員長
徐佳青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僑教學字第1100201027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僑教學字第1100202068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第五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僑教學字第111020080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三點、第五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僑教學字第111020134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僑教學字第113020198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三點、第四點附件一至三、 第五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僑教學字第114020198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四日僑教學字第1150202212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臺灣優質華語文教育,協導僑民學校及僑民團體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成為推展正體華語文之據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指曾向本會立案或已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向本會備查之僑校;所稱僑民團體(以下簡稱僑團),指已依「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向本會登記之僑團。
三、
僑校及僑團申請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能配合本會僑教政策,協助推展正體華語文及臺灣多元文化,且與本會經常保持聯繫。
(二)
組織健全,具完善教學場地、設備及師資。
(三)
具備招收主流人士及開辦華語文課程之能力。
四、
僑校及僑團依前點申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申請表(如附件一)、新設置及營運計畫書(如附件二)或續設置及營運計畫表(如附件三)經駐外館處核轉本會辦理審查下年度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審定作業。
五、
僑校及僑團經核准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應與本會簽訂「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合作協議書」(如附件四),並依核定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續)設置及營運計畫,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及運作事宜。
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倘有違反本會僑教政策或重大違失,經通知限期改正後仍未能依限改正者,本會得終止前項合作協議。
六、
僑校及僑團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需配合辦理事項:
(一)
開辦華語文課程,招收十八歲以上人士,並以正體字教學為主。
(二)
所聘師資須熟悉正體字華語文及臺灣文化教學,由本會與僑校、僑團雙方共同商議後聘僱之。
(三)
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招生推廣活動。
(四)
使用及推廣本會提供之華語文教材。
(五)
建立學生資料,並提供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營運成果及學生學習概況之統計資料予本會。
(六)
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負責人及在職行政人員參加本會辦理來臺參訪活動,並鼓勵教師參加本會辦理師資培訓及認證課程。
(七)
協導學生參加本會華語文競賽、青年來臺活動及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所辦文化活動。
(八)
成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當地語言臉書粉絲專頁(或X、Instagram、官網)發布招生及活動訊息。
(九)
與結業學生保持聯繫,提供來臺就學之鼓勵措施及獎學金等資訊。
(十)
落實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宣導及機制,以及協助宣傳臺灣就業環境、協導學生參加我國華語文能力測驗及我國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措施等配合國家各項政策推行相關作為。
七、
本會視年度經費預算,提供僑校及僑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下列輔助措施:
(一)
供應教材。
(二)
補助經費。
(三)
提供在職教師師資培訓。
(四)
提供負責人及在職行政人員經營管理培訓。
(五)
透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招生網站、本會「全球華文網」及本會官網協助推廣行銷。
(六)
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評鑑績優者核發績優補助。
八、
本會視年度經費預算,提供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本會華語文相關競賽、青年活動機會,以鼓勵至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習華語文,增進與我國連結。
九、
僑校及僑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後及其學生依據第七點及前點規定向本會申請,均應報請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本會得請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聯繫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並將其運作情形及對僑教意見反映等相關資料轉報本會,俾作為核定申請輔助之參據。
十、
本會供應僑校及僑團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及補助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費,依「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辦理,並以供應學生每人每學期一冊華語文教材為原則。
十一、
僑校及僑團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交當年度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年度執行報告,供本會辦理績效評鑑,績效評鑑結果將作為次年度續核准設置之參據。
本會辦理前項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核發績優補助,依「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績優補助須知」辦理。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附件四、附件五、第九點附件九、附件十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僑教學字第1100201027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僑教學字第1110202886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日僑教學字第11202009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八點、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第九點附件八、 附件十、附件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僑教學字第11302019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3185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附件四、附件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僑教學字第11402019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件四,除第七點及 第八點附件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四日僑教學字第115020221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附件四、附件五、第九點附件九、 附件十,並自即日生效
四、
僑校及僑團申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每年第一期開課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原則。但有特別需求,經本會核可者,得依開課期別申請。
(二)
詳實填寫教材書名、冊別及需用數量。
(三)
填妥「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現況表」(附件一)及「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需求表」(附件二)、「郵寄地址清冊」(附件三),送駐外館處或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七、
本會補助僑校及僑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費補助原則及額度如下:
(一)
補助原則:
1、
僑校及僑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倘確有需求可向本會申請補助款,本會將視年度經費預算情形提供部分補助。
2、
申請經費補助者,本會將依申請項目是否符合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相關規定及計畫、辦理規模、預算合理、營運績效等項目,進行綜合考量,並本撙節原則核定補助經費。
3、
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與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無關之項目。
(二)
補助項目及額度:
1、
開辦費: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初次設置之第一年,補助上限為三萬美元。開辦費得包括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之修繕校舍、場租、行政人力鐘點費、教師鐘點費、教學助理鐘點費、保險、建置維運網站、宣傳、購置教學設備、教材、教具及其他必要設置費用等。
2、
營運費: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初次設置後之第二年及第三年,每年補助上限為二萬二千美元,第四年起每年補助上限為一萬四千美元;非初次設置經本會核定再次設置者,每年補助上限為一萬四千美元。營運費得包括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之修繕校舍、場租、行政人力鐘點費、教師鐘點費、教學助理鐘點費、保險、維運網站、宣傳、購置教學設備、教材、教具及其他必要營運費用等。
3、
教師鐘點費補助計算方式:
(1)
設置後第一年至第三年,以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每期開課時之學生總人數為計算基準:
i、
學生總人數達七名補助一個班級教學時數。
ii、
學生總人數達十五名補助二個班級教學時數。
iii、
學生總人數達二十四名補助三個班級教學時數。
iv、
學生總人數達三十四名補助四個班級教學時數,之後以此類推,於每增加十名學生,增加補助一個班級教學時數。
(2)
設置後第四年起,其計算基準為學生總人數每期達十五名補助一個班級教學時數,之後以此類推,於每增加十五名學生,增加補助一個班級教學時數。
(3)
每名教師鐘點費補助金額以每小時五十美元為上限;通過本會辦理之師資培訓認證專班第一次認證者,每小時提高並以五十五美元為上限;通過第二次認證者,每小時提高並以六十美元為上限。
(4)
教師鐘點費補助金額經本會核定後,不得與開辦費或營運費所含其他項目流用。鐘點費執行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倘執行有不足款,由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自籌為原則。
4、
辦理招生或文教活動費:補助金額得考量活動內容、規模、參與活動人數及組成,以及參酌以往年度本會補助情形及當地物價水準為之。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第八點附件四、附件五、第九點附件九、附件十(請參見PDF)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績優補助須知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四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00202069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10200804號令
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僑教學字第112020141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僑教學字第113020198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九點及第五點附件一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3185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附件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僑教學字第114020198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四日僑教學字第1150202212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一、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第七點第六款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四、
績效評鑑項目第一款至第六款為基本項目,總分為一百分,評鑑項目及占比如次;第七款為加分項目,加分上限為五分:
(一)
華語文教育推廣:占百分之三十五,評鑑重點包括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華語文課程開班數、課程期程、總時數、教學方式、學生總人數。
(二)
現職教學團隊專業性:占百分之二十,評鑑重點包括取得我國教育部或當地政府核發華語文教學執照或資格證明等相關證書之教師人數、參加本會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師資認證培訓專班情形,以及參與本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相關研習活動之情形。
(三)
招生宣傳及營運:占百分之三十,評鑑重點包括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招生宣傳作為、網頁設計及社群媒體經營情形、宣傳次數、創意、辦理招生宣傳活動場次、參加人數,以及建立長期營運模式及營收情形。
(四)
協導學生參加本會活動:占百分之五,評鑑重點包括協導學生參加本會辦理華語文相關競賽與青年活動(英語服務營等)之作為、次數、學生參加活動別、參加人數。
(五)
華語文教材推廣:占百分之五,評鑑重點包括使用與推廣本會自編教材情形及成效。
(六)
配合國家政策推行之作為:占百分之五,評鑑重點包括協導學生參加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之華語文能力測驗及快篩系統檢測之情形、辦理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等觀念及法令宣導或建立相關措施及機制,以及向學習中心學員宣傳臺灣就業環境及我國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相關措施辦理場次及參與人數。
(七)
教學及營運特色:評鑑重點包括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學及營運特色。
五、
績效評鑑作業程序:
(一)
僑校及僑團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交當年度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一)及照片、剪報等資料,經駐外館處或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二)
本會成立評鑑小組,依前點評鑑項目辦理各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分,並按成績高低及等次分配比例排序,經簽奉核定後,函知各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轉知各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
八、
績優補助申請:
(一)
僑校及僑團經本會評鑑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最優、優良者,得於本會通知績效評鑑結果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按第六點績優補助之額度內,檢送「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優補助運用申請表」(如附件二),送交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以憑辦理核撥事宜。
(二)
僑校及僑團運用績優補助達一千美元以上,除檢附前款績優補助運用申請表外,依下列申請項目併檢附相關資料:
1、
修繕或興建校舍:工程圖及估價單。
2、
充實教材教具:估價單。
3、
購置教學相關設備:估價單(需詳列規格)。
4、
辦理文教活動:活動計畫書。
5、
其他與教學有關事項:相關資料說明。
(三)
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則須另附中文說明。
(四)
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非屬美元,依下列原則辦理:
1、
當地法定貨幣為歐元、澳幣、日圓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該等幣別撥付。
2、
當地法定貨幣非屬前目幣別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美元撥付。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績優補助須知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