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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令:訂定「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停車場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訂定「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停車場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停車場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停車場管理要點」

局長

楊志清 公出

副局長

劉繼傳 代行

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停車場管理要點

一、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轄管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停車秩序及車輛出入安全,並確保良好停車環境,提升園區交通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車輛進、出場應遵循本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並應依標誌、標線及停車位劃設方式停妥車輛。

三、

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本停車場內各項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本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使用,本局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

五、

本停車場停車以連續五日為限,停車超過五日之車輛,本局得函請警察機關協助提供車藉資料,並以書面或公告之方式通知車主移車。

經前項通知五日後,車主仍未移出本停車場,本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將該車輛移置合法處所,並以廢棄物處理,車主不得異議。

六、

未經許可不得於本停車場放置家具或其他物品、張貼廣告物,如經本局勸導仍未改善者,將視同廢棄物處理,並移送相關機關裁罰。

七、

本停車場不得從事商業行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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