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令:訂定「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停車場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停車場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停車場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停車場管理要點」
局長
楊志清 公出
副局長
劉繼傳 代行
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停車場管理要點
一、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轄管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停車秩序及車輛出入安全,並確保良好停車環境,提升園區交通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車輛進、出場應遵循本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並應依標誌、標線及停車位劃設方式停妥車輛。
三、
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本停車場內各項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本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使用,本局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
五、
本停車場停車以連續五日為限,停車超過五日之車輛,本局得函請警察機關協助提供車藉資料,並以書面或公告之方式通知車主移車。
經前項通知五日後,車主仍未移出本停車場,本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將該車輛移置合法處所,並以廢棄物處理,車主不得異議。
六、
未經許可不得於本停車場放置家具或其他物品、張貼廣告物,如經本局勸導仍未改善者,將視同廢棄物處理,並移送相關機關裁罰。
七、
本停車場不得從事商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