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申報表格之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要旨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
依據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應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如下:
(一)
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附表一)。
(二)
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附表二)。
(三)
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附表三)。
三、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附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