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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申報表格之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

依據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應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如下:

(一)

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附表一)。

(二)

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附表二)。

(三)

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附表三)。

三、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附表(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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