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獎勵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文化部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獎勵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文化部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獎勵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獎勵作業要點」第五點
部長
李遠
文化部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獎勵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
申請應備文件及內容:
(一)
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應備之文件:申請表、計畫書、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二)
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計畫執行期程,以核定日起一年為原則。
(三)
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名稱。
2、
預計創作作品類型、規格、創作理念及完整故事大綱。
3、
檢附預計創作作品至少四張彩圖、全書二分之一比例以上草圖。
(四)
如過往有出版經歷,須分別就「繪本及圖文書類」及其他類型附上作品檔案、作品說明。
(五)
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之獎補助。
(六)
若為改編著作,須取得原作授權文件。
(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揭露:
1、
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