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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訂定「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重要經管場域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訂定「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重要經管場域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重要經管場域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重要經管場域管理要點」

處長

吳建志

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重要經管場域管理要點

一、

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重要經管場域,並兼顧觀光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場域如下:

(一)

新北市三芝區淺水灣。

(二)

新北市石門區白沙灣。

(三)

新北市金山區中角灣。

(四)

基隆市中正區和平島地質公園。

三、

本要點適用場域內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暨本處訂定之各場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公告、各項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前項業者應於實際經營前,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函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公司或商業登記及負責人證明。

(二)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有效證照;如係經營潛水活動則為合格潛水教練(水肺)或講習訓練(浮潛)合格證明。

(三)

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四)

如係經營與浮具相關之行為,應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政府之相關規定,提供該等機關所核可之浮具器具登錄或安全檢查合格之證明。

四、

本要點適用場域內辦理公益、公務或觀光行銷推廣等相關活動需使用場地者,應依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共設施租借要點辦理;如場域屬於委外營運管理權限內者,則依委外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五、

其他未盡事宜,依各委外契約及相關法令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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