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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1100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請法院分案人員於改分案先分補字時,務必於補字案號之「前審案號」欄位註記改分案前之原案號,嗣新案分出後,並於其「前審案號」欄位同時註記補字案號及改分前之原案號

主旨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於先分補字時,為避免統計數據失真,請分案人員務必於審判系統確實維護前後案件之關聯案號,請查照。

說明

一、法院辦理民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於先分補字時,如分案人員未於系統註記改分前原案號,致無法辨識新案及原案間之關聯性,新案即被視為獨立案件計算,無從自原案之收案日起算辦案期限及結案日數,相關統計資料亦將隨之產生偏差,爰有必要於審判系統確實維護前後案件之關聯案號資料。

二、請法院分案人員於改分案先分補字時,務必落實前後案號之記錄維護,具體辦理事項如下:

(一)改分補字案階段:分案人員應於補字案號之「前審案號」欄位,詳實註記改分案前之原案號。

(二)新案分出階段:新案分出後,應於其「前審案號」欄位同時註記補字案號及改分前之原案號,以利系統串接新舊案件歷程,並據以正確計算辦案期限及結案日數。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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