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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50401420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於先分「補」字案件時,應於審判系統維護前後案件之關聯案號

主旨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於先分「補」字案件時,請分案人員於審判系統確實維護前後案件之關聯案號,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前就家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於先分「補」字案件時,原案件得否報結等疑義,以 115 年 4 月 29 日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50400346 號函示在案(附件 1 )。

二、查本院就民事事件相同情形,業以 115 年 7 月 31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1100 號函請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法院具體作業方式(附件2 )。為維案件歷程完整性及統計資料正確性,其函文內容於家事事件亦有援用之必要,爰請參照前開函文說明二所示具體作業方式切實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本院函示專區)(含附件)附件 1:司法院 函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50400346 號

主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請釋明有關案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於先分補字之原案件得否報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民事廳 115 年 3 月 9 日廳民一字第 1150003582 號移文單移來貴院同年 2 月 3 日院高文速字第 1150003502 號函辦理。二、來文說明所述,家事庭承辦「家調」字別之家事調解事件,經審認屬普通民事事件,於辦案期限內簽請更正分案字別及改分民事庭辦理,經院長核准後,移由民事庭續行處理,並先分「補」字案件。

三、「家調」字別之家事事件經法官審認為普通民事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報結,並更正分案字別後移由民事庭辦理,家事程序即告終結,不因民事庭先分「補」字案件而受影響,分案室可於審判系統特定欄位內註記,統計處即可接取該欄位資訊,進行統計作業。且原案件既經民事庭改分「補」字案件,該「補」字案件雖不列入法官個人辦案期限,但仍計入法院案件新收、終結日(件)數,受配改分之個股法官之未結統計,仍可查悉,不因案件改分後即發生案件逸失,故原案件之報結日,允以院長核准報結之日為准,以符案件實際處理情形。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副 本:附件 2:司法院 函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1100 號

主旨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於先分補字時,為避免統計數據失真,請分案人員務必於審判系統確實維護前後案件之關聯案號,請查照。

說明

一、法院辦理民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簽請改分其他庭別辦理,於先分補字時,如分案人員未於系統註記改分前原案號,致無法辨識新案及原案間之關聯性,新案即被視為獨立案件計算,無從自原案之收案日起算辦案期限及結案日數,相關統計資料亦將隨之產生偏差,爰有必要於審判系統確實維護前後案件之關聯案號資料。

二、請法院分案人員於改分案先分補字時,務必落實前後案號之記錄維護,具體辦理事項如下:

(一)改分補字案階段:分案人員應於補字案號之「前審案號」欄位,詳實註記改分案前之原案號。

(二)新案分出階段:新案分出後,應於其「前審案號」欄位同時註記補字案號及改分前之原案號,以利系統串接新舊案件歷程,並據以正確計算辦案期限及結案日數。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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