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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令: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0條條文

會議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

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

附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

院長

卓榮泰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

鐵道發展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

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署。

五、

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本部鐵道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比例。

第十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

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

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

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

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

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

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

其他有關收入。

二、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

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收入。

(四)

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

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

受贈收入。

(八)

其他有關收入。

三、

鐵道發展基金: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三)

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四)

高速鐵路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

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六)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平穩機制專戶之撥款。

(七)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

受贈收入。

(九)

其他有關收入。

四、

觀光發展基金: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

本部觀光署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

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

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

其他有關收入。

五、

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

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二)

後續年度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受贈收入。

(五)

其他有關收入。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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