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令: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0條條文
要旨
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
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
附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
院長
卓榮泰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
鐵道發展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
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署。
五、
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本部鐵道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比例。
第十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
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
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
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
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
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
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
其他有關收入。
二、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
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收入。
(四)
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
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
受贈收入。
(八)
其他有關收入。
三、
鐵道發展基金: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三)
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四)
高速鐵路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
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六)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平穩機制專戶之撥款。
(七)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
受贈收入。
(九)
其他有關收入。
四、
觀光發展基金: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
本部觀光署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
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
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
其他有關收入。
五、
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
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二)
後續年度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受贈收入。
(五)
其他有關收入。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