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令: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3條條文
要旨
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
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
署長
張榮興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
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
二、
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
三、
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
四、
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
五、
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
六、
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七、
防割手套:每人配發一雙。
八、
戰術臂盾:每輛巡邏車配發二個,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個。
九、
防暴鋼叉: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