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部長
鄭英耀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得申請參加四技、二專或一般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及保送入學;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得申請參加二技一年級或一般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甄審及保送入學。
申請甄審入學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其優待方式,以甄審實得總分為基準,增加下列比率之分數:
(一)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
1、
第一名至第三名:百分之六十。
2、
優勝:百分之五十。
(二)
參加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
1、
第一名至第三名:百分之五十。
2、
優勝:百分之四十五。
(三)
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國手:百分之四十五。
(四)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1、
青年組第一名:百分之四十。
2、
青年組第二名:百分之三十五。
3、
青年組第三名:百分之三十。
4、
青年組第四名及第五名:百分之二十五。
5、
青少年組第一名至第三名:百分之十五。
6、
青少年組第四名及第五名:百分之十。
(五)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分區(北、中、南)技能競賽:
1、
青年組第一名至第三名:百分之二十。
2、
青年組第四名及第五名:百分之十五。
3、
青少年組第一名至第三名:百分之八。
(六)
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各職種個人競賽:
1、
第一名至第三名:百分之三十。
2、
第四名至第十五名:百分之二十五。
3、
第十六名至第三十名:百分之二十。
4、
第三十一名至第五十名:百分之十五。
5、
第五十一名以上:百分之十。
(七)
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或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1、
第一名:百分之二十五。
2、
第二名及第三名:百分之二十。
3、
第四名(佳作):百分之十五。
(八)
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
1、
第一名至第三名:百分之二十。
2、
其餘得獎者:百分之十五。
(九)
領有技術士證:
1、
甲級技術士證:百分之二十五。
2、
乙級技術士證:依委員會訂定各招生類別所認列之職類名稱,增加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五。
(十)
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證書:依委員會訂定各招生類別所認列之證書類科,增加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
(十一)
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證書:依委員會訂定各招生類別所認列之證書類科,增加百分之二十五。
(十二)
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由當學年度入學委員會依其所參與競賽辦法及表現等相關證明資料認定。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四技二專及一般大學之甄審入學;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二技及一般大學之甄審入學。
符合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六款第一目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四技二專及一般大學之保送入學;符合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二技及一般大學之保送入學。
六、
前點第二項第六款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學生,其得參加甄審入學之名額,依當學年度技藝競賽委員會通過各類技藝競賽實施計畫之優勝錄取人數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