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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英語教學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英語教學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英語教學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英語教學實施要點」

署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英語教學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資源及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升英語教學品質。

(二)

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提升教師教學專業素養。

(三)

增進學生英語基本能力,開闊國際視野。

(四)

整合相關資源,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及教學活動,提升英語教育成效。

三、

補助內容:

(一)

英語教學設備。

(二)

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三)

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四)

設置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五)

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四、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學校、僑務委員會及依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所指定或設立之機構(以下簡稱協定指定機構)。

五、

補助項目:

(一)

英語教學設備:

1、

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之英語教學相關設備、圖書及教具。

2、

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動情境營造之相關教學設備。

3、

偏遠地區學校實施英語教育所需設備經費。

(二)

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1、

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各類英語課程及教學活動。

2、

國際學伴計畫。

3、

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

4、

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相關計畫。

5、

其他辦理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之相關計畫。

(三)

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包括正式及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通過相當於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B2級以上考試通過者之英語檢測報名費。

2、

其他配合本署政策辦理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升英語教學專業知能研習及支持教師專業發展費用。

(四)

設置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1、

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運作人力費用。

2、

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辦理行政業務等費用。

3、

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維運費用。

(五)

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1、

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所需費用。

2、

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所需費用。

3、

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部分工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所需費用。

4、

補助協定指定機構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所需相關費用。

(六)

前五款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七)

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辦理;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各補助項目規定如下:

1、

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偏遠地區學校實施英語教育所需設備經費:第一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第二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三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2、

第五款所定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所需經費:第一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3、

前二目以外其他款(目)次訂定補助比率如下:第一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最高補助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自籌。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宜,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所有。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程序: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協定指定機構應依所屬學校或該機構實際需要,並配合本署規定,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核,逾期或資料不足者不予補助。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具急迫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二)

審查方式及原則:

1、

各地方政府應就所轄國民中小學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辦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資本門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上者,應由地方政府辦理實地勘查後,再予報署申請。

2、

本署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協定指定機構之申請,得請相關學者專家二人以上進行審查後予以核定,並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3、

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協定指定機構核定補助結果,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學校。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協定指定機構於核定補助後,即應配合計畫辦理期程,備妥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

(二)

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一學年度(年度)受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署始得撥付當學年度(年度)之補助款。

(四)

經費撥付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本署核撥經費後一個月內完成英語教學設備補助之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並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七點將補助項目及金額函知辦理學校,並將最終核配學校名單及經費副知本署。

八、

成效考核:

(一)

基本原則:

1、

補助經費經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協定指定機構即應依本署補助之各項計畫內容相關規定執行,督導並控管計畫執行效率。

2、

倘受特殊因素致計畫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協定指定機構得報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

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4、

相關英語教學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校內財產管理。

5、

本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英語教育相關計畫,超過規定核結日期二個月後核結者,得酌予扣減其補助比率。

(二)

本署應積極控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協定指定機構計畫之執行效率,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發現辦理效果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款,並作為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三)

補助對象工作執行成效不符預期目標或未按規定核結者,次年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檢討報告(包括具體改進措施),俾供本署審核是否繼續補助。

(四)

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及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管單位予以敘獎。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英語教學實施要點第五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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