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能安全委員會令:訂定「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罰鍰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罰鍰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違反 游離輻射防護法 罰鍰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罰鍰裁罰基準」
主任委員
陳明真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罰鍰裁罰基準
一、
為使主管機關於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之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計算外,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罰鍰裁罰基準附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