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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6、48 條,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6、48 條,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6、48 條,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全文內容

一、按本法第 43 條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亦即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上開之「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二、依本法第 43 條、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工作,雇主與外國人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下述條件者,始得向本會申請許可:(一)雇主與外國人間具聘僱關係。(二)外國人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項所列各款規定工作之一。(三)外國人為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6、48 條,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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