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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6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

要旨

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一月為三十日。

二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事由發生當日不算入,自當日前一日依曆往前推算六個月期間,該期間並不屬於非連續計算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曆計算,而不宜解為算足三十日。故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台 (83) 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內容與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尚無牴觸。因此,有關平均工資之計算,仍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6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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